中国传统的埋葬制度和封建文化决定了大量的祭祀物品会被埋在地下。久而久之,这些金银饰品、瓶瓶罐罐就成了我们常说的“文物”。其实仔细想想,文物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没什么用,但是可以给考古学家研究历史极好的素材。因此,国家对民间发现的文物进行征税,并对发现者给予一定的奖励。那么中国古代史是如何处理类似事情的呢?
唐朝
到了唐代,人们对“文物”的概念还没有现在这么明确,从地下挖出的东西通常被称为“藏物”。根据唐朝的史书记载,唐朝的法律对存放物的归属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出土物的分类也非常详细。如《唐律解释》规定:“普通人在他人土地上有藏物的,按序与地主平分”;“古器物,钟鼎等。,其形状不同于通常的,将由官员根据订单直接支付”。也就是说,一般从别人土地上挖出来的东西,和地主平分;如果挖出更有价值的前朝钟鼎(钟鼎在古代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 所以当时更值钱),你必须得到政府,政府会对文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规定付给发现者报酬。
《唐律》也规定“盗墓贼以贼盗论”,严厉打击盗掘他人坟墓的现象。《唐律释》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文物所有权规定。
宋朝
宋代对待文物的态度与唐代相似,但宋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出土文物大多被视为“价值很高的艺术品”。《宋陵》规定:“凡能宿于官地之物,入于民;还有的是私下得到的,和楼主分享;若有异状古器,送官直付。”这和唐律《唐律》中的规定差不多。在别人的土地上挖出的55分,对政府来说是有价值的分。与唐代不同,宋代加重了对私藏文物的处罚。如果隐瞒不报,就以盗窃罪论处。因为偷窃违反了古人的核心价值观, 古代对盗窃的惩罚相当严厉。
但如果不在古钟鼎的范畴内,发现的宝物可以归发现者所有。因此,宋代几个历史悠久的城市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房屋交易公约:如果你想买一栋没有挖坑的房子,房子的主人会要求你补偿一笔“挖坑钱”。沈括的《碧潭》有这样的描述:一个叫张的宰相看中了一套房子,但在交易即将成功时,房子主要加了一笔“挖财”。丞相张坚信府下有宝,勉强交出。果然,他挖出了一个漂亮的石头盒子,里面装着数百两金块。他用它换了一笔钱,房子看起来像是他不花钱得到的。
明天
明代可以说是文物管制最严格的时期。不管你挖到什么,不管它有多值钱,你都要把它交给国家。《大明律》有明文规定:“若掘官私地埋之物,听之而用之。古钟鼎印若有异常,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物入官。”也就是说,挖出来的好东西必须“义无反顾”地交给国家。如果你敢逾期不还,你肯定会挨揍。如果你故意躲起来,被发现很可能会坐牢。现在用中国专家的话说,明朝的文物法规“退化”了。
清朝
与明朝对文物的规定如出一辙,不同的是清朝进一步细化了文物的种类。《大清律》规定“古器物、钟鼎、符文异常之物”非一般人所能持有。如果他们被发现私下隐藏它们,并且没有在期限内上交它们,“违法者,带着八十名工作人员,将把他们的东西带进官方。”与这些珍贵的东西相比,一般的文物虽然轻管,但也必须上交国家。笔者认为,对待文物的态度反映了现王朝统治者对百姓的管理态度,清朝统治者对汉人的暴虐统治由此可见一斑。
中华民国(1912-1949年)
清朝以前,人们对古董的认识只停留在古器物上,钟鼎、尹福等。,而且他们也不在乎古代经典。1920年6月7日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第七条规定:“一切埋藏于地下或露出地下的古物,均属国家所有。发现前项古物时,发现者应即报告当地主管行政公署,报请上级主管机关会商教育内政部及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保管,并酌情给予相当奖金。还有人隐瞒不报,是盗窃。”
但是,中华民国政府对上交的文物给予了丰厚的奖励。考核合格后给予“两种奖励”,其中“一等奖1000元以下,二等奖500元以下,三等奖100元以下”。如果能发现有价值的文物并积极上交,可以获得高于当时白领平均月收入的奖金。其实这跟民国时期文物被盗被挖有关系。国家只能通过这种方法保护尽可能多的文物,防止流失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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